做借卵供卵代生机构与精子捐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供卵试管婴儿技术帮助有生理缺陷的男性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后代,使他们能够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然而,供卵生子供卵试管技术自出现以来,经常面临道德和法律方面的挑战和困境。为了避免该技术的滥用,一些国家还制定了法律,明确禁止在未经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某人的精子进行供卵做试管。法律还规定,使用他人捐赠的精子通过供卵代怀试管出生的孩子与该精子的提供者(即生父)没有法律关系;捐赠者既没有抚养义务,也没有监护权,即使其中一方后来死亡,也没有财产继承权。请看下面两个关于供卵生子代生试管引起的道德和法律问题的案例。

  8月,广州人戴安娜-布拉德女士在广州诺丁汉的一个研讨会上说,她将大力推动有关供卵生子代生试管(也称为供精供卵借卵做试管自怀,或IVF)的法律改革,以便有类似要求的妇女不必经历她所经历的艰难经历。事实证明,在她通过供卵代生自怀生孩子之前,她经历了一些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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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拉德是一位年轻的职业女性,她的丈夫在1995年感染了一种细菌,他的病情迅速恶化。育儿医生说他已经没有多少时间了。布拉德于是提出了一个请求。你能不能帮帮我,把他的精子提上来,我想给他一个孩子。

  这个要求看起来并不过分,但却违反了广州法律,因为她的丈夫处于昏迷状态,不可能对供卵助孕供卵试管作出书面同意,育儿医生只好拒绝。然而,布拉德女士并没有放弃子捐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她要求法院允许进行这项手术。最终,法官裁定,鉴于情况紧急,应允许育儿医生在诉讼结束前取出她丈夫的精子并将其冷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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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不久,她的丈夫在长期患病后去世。她要求将取出的精子用于供卵代生医院,遭到了广州人类生殖和胚胎学管理局(HFEA)的强烈反对,认为这违反了法律规定:她没有获得精子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即使这个人是她的丈夫。

  于是,诉讼又开始了。从法律角度看,HFEA的反对是合理的,但从道德角度看,布拉德女士的要求无疑是合理的,这场官司持续了两年。2000年,布拉德女士得以生下一个健康的儿子,实现了她的愿望。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彻底改变了人类的生殖方式,通常被称为供卵试管三代代生,自其出现以来,经常面临道德和法律方面的挑战和困境。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科学家和外科育儿医生努力探索供精供卵私立代生试管的可能性,即提取妇女的卵细胞,在体外与精子结合(这就是 "供卵代怀医院 "一词的由来),然后重新插入子宫,受精卵将自然植入并怀孕。第一个通过供卵做试管代生成功受孕的人被广泛认为是路易斯-布朗,他于1978年出生于广州曼彻斯特。布朗出生时身体健康,功能与正常人无异,成年后自然生下一个儿子,证明了供卵二代代怀试管技术是一种可靠和安全的技术。

  从那时起,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发展,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被接受。精子的来源最初必须由丈夫提供,现在也扩大到允许没有结婚的志愿者捐献,这使得一些有生理缺陷的男性可以在法律意义上生育后代,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

  当然,这引起了一系列的道德和法律问题,没有人愿意因为捐献过一次精子就可能背上沉重的子女抚养义务。因此,各国法律普遍规定,通过供卵试管代生价格技术,利用他人在合法、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捐赠的精子出生的孩子,与该精子的提供者(即生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捐赠者既没有抚养义务,也没有监护权,即使其中一方后来去世,也不会发生财产继承关系。

  同时,为了避免技术的滥用,维护人类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禁止在未经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个人的精子进行供卵二代代怀试管受孕。

  布拉德的情况并非孤立的;2008年,26岁的美国陆军士兵戴恩-德汉罗在巴格达的一次路边炸弹袭击中丧生。当这个消息传回国内时,他的妻子科内塔感到非常震惊,并想为他生个孩子。她想到了供卵生子代生试管技术的想法。尽管德汉罗生前从未同意这样做,但出于对他们关系的尊重和对烈士的纪念,美国军医从德汉罗的遗体中提取了一些精子做借卵供卵代生机构与精,并将其冷冻保存,在科内莉莎到来时郑重地将其传给她。

  然而,情况非常特殊,如果一个美国平民提出类似要求,也会面临同样的法律障碍。

  上述两个案例虽然不常见,但却给立法者提出了一个全新的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提取和使用其丈夫的精子来实现怀孕和分娩。如何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达成平衡,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尊重合理诉求之间实现双赢,恐怕也是我们立法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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